審計的主要方式包括:1、按地點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2、按組織方式分為授權、委托以及聯合審計;3、按接納意愿分為強制和隨意審計;4、按是否通知分為預告和突擊審計;5、按要求行為分為預告和事中審計、事后審計;6、按審計手段分為手工操作和計算機審計;7、按審計范圍分為全部和局部審計。
審計方式是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進行審計活動所選擇的行為方式的總稱,屬于審計方法的組成部分,而審計方法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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