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成反向關系,是指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則審計風險也就越小。
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是由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審計證據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