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
1、對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處罰不服。
2、對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機關的審計行政行為侵犯經營自主權的。
4、申請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被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5、認為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6、認為機關侵犯其他產權的。
7、按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審計行政行為。
審計行政復議也稱為復審,指上級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因不同意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而提出的復審申請所進行的審查工作,屬于行政復議工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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