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依據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結果確定審計范圍,一般遵循以下規律:
1、將綜合性評價所認定的失去控制和控制薄弱的業務系統或業務環節,包括健全性評價認為審計檢查監管成果不全或項目結論不明確的,以及符合性評價認為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系統和環節,列入審計范圍;
2、將特定時間內未得到良好控制的業務系統和業務環節,列入審計范圍;
3、將固有風險較大的經濟業務列入審計范圍。
審計范圍是針對特定審計對象所開展的審計實踐活動在空間上所達到的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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