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標指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要求,也是指導審計工作的指南。審計目標可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審計總體目標是被評價的受托經(jīng)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歷史的發(fā)展看,審計總體目標為了適應審計委托人審計目的的需要,在不斷地變化和擴展。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為了達到審計總體目標,審計人員必須審查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及有關資料,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jù)。
審計目標的確定,除受審計對象的制約以外,還取決于審計社會屬性、審計基本職能和審計授權(quán)者或委托者對審計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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