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按照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或電子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境證據。
按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親歷證據、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其中,親歷證據是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工作時親眼目擊、親自參加或親自動手取得的證據。
按證據間的相互關系,可以分為基本證據和輔助證據。基本證據是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有重要的、直接證明作用的審計證據。輔助證據是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具有間接證明作用、能支持基本證據證明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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