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的特性可以概括為權威性、規范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具體如下:
1、權威性主要是指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行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規范性表現為審計準則本身就屬于審計規范的范疇,是審計規范體系中的具體規范,具有統一性、條理性及準則性;
3、可接受性主要表現為審計準則應當被審計人員、審計客體和廣大社會公眾所樂于接受,否則就不能成為審計工作的規范;
4、可操作性主要表現在審計準則可以直接用來指導審計實踐;
5、相對穩定性指審計準則一旦確定和發布,就不能輕易改動,以保持一個相對的穩定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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