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標可以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
總體目標是被評價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管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具體化,根據具體化的不同程度,又分為一般審計目標和項目審計目標兩個層次。
審計的總體目標決定著審計的整個過程,審計過程中所進行的所有工作都應該是為實現這一總體目標而設計的;審計的具體目標則是對總體目標的分解,它們可以更好地指導審計過程中的具體審計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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