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原則是就常設機構營業范圍內的所有營業活動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也是聯合國在確定歸屬于常設機構利潤問題上主張實行的原則。按照這種引力原則,居住國一方企業在來源地國設有常設機構的情況下,該企業來源于來源地國境內的其他所得,盡管并非是通過該常設機構的活動取得的,但只要產生這些所得的營業活動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范圍或與其相類似,來源地國都可將它們納入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內征稅。
從國家主權看,一國采用引力原則有利于擴大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范圍,符合來源國的財政利益。但從稅務行政而言,引力原則在操作上有許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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