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審計法是按照國家或行業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的編制順序或施工的先后順序,逐一的對全部項目進行審查的方法,其具體計算方法和審查過程與編制施工圖預算基本相同。全面審計法的優點在于審計范圍全面、審計內容細致,同時全面審計具有高質量的審計結果,缺點是審計工作量較大,被審計單位所應當支出的審計成本較高。
全面審計法主要適用于工程量以及內容較小、內部經濟結構較簡單、技術力量薄弱、信譽度較低以及愿意支付較高審計成本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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