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是注冊會計師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的一種函證方式。與它相對的消極的函證方式,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積極的函證方式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可靠。積極式函證尤其適用于個別賬戶的欠款金額較大,或者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會存在爭議、查錯等問題的情況。
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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