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義務人的類型主要包括:1、受托加工單位;2、商業批發單位;3、生產并銷售原油、重油的單位。
代收代繳義務人指有義務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與代扣代繳義務人相對應,其中代扣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代收代繳義務人則無法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
確定代收代繳義務人,有利于稅收部門加強對稅收源泉的控制,同時代收代繳可以簡化征稅手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開展稅務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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