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報告的出具規范包括:
1、提出鑒證結論的涉稅鑒證報告。注冊稅務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和有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證;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提出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證,并對不能確認具體金額的部分涉稅鑒證事項予以說明,以便提請使用者決策;
2、提出鑒證意見的涉稅鑒證報告。注冊稅務師也可以出具無法表明意見的和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鑒證意見,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證,并說明涉稅鑒證事項無法表明意見的依據;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鑒證意見,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證,并說明持否定意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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