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的主要目的如下:
1、防止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避免歧視現象的產生;
2、便于貿易商了解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規定,提高市場的可預見性,促進貿易的穩定發展;
3、為貿易政策的審議機制提供了依據。
透明度原則早期是伴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而逐漸成熟起來的,商人們要設法克服市場因政策法律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就迫切要求市場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就要求政府管理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透明,以便公眾能方便地獲得政府管理和服務市場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則早期又叫“陽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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