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征稅是對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時期被相同或類似的稅種課征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過程。重復征稅可以發生在一國之內或發生在國與國之間。
重復征稅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違背了效率性的原則以及我國產業政策的目的,同時也阻礙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社會投資,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減少重復征稅可以通過將生產型增值稅轉換為消費型增值稅實現,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簡化稅率、擴大稅目征收范圍、推行新的稅務政策以避免重復征稅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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