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有效期,是支票發生效用的使用期限,也指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自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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