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于2011年1月8日進行修訂的行政法規,對房產稅的繳納以及征收行為制訂了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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