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時,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取得獎金作為偶然所得時,稅率為20%。
其個稅計算公式分別為: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應綜合所得稅率表得到。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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