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是簽發支票的日期與支票上注明日期不符的支票。由于支票的填寫日期即為出票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從出票日算起十天內,但企業在實際使用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超過10天付款期限的情況,因而導致了延期支票的形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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