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是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而由同一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一人的意志。由于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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