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該條例目的是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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