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滿足以下條件的,年底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稅務評級的處理: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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