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30年;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的會計憑證中,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保管期限為10年;其余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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