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組成立后,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在清理后,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后,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5、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清算報告生效。
6、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進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結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情況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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