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代理記賬公司時,由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按隸屬關系向當地發證機關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1、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申請表;
2、批準機構設立的有關證明文件;
3、從業人員名單、簡歷、會計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4、機構負責人的姓名、簡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5、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格證書。凡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必須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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