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如下: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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