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資料和印章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現場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完成稅務登記的辦理。
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的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稅務局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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