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滯納金是指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納稅義務時,稅費機關以對其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其具體計算公式為: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款×滯納金比例×滯納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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