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適用的會計制度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是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由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進行制定及發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并不得以取得經濟回報為目的;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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