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違反以下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進行注冊會計師證的吊銷:
1、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2、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注冊會計師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況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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