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行政強制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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