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為股東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結轉應繳個人所得稅時,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某股東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收回股東個人所得稅款項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某股東
2、合伙企業為其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工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根據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為股東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當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進行核算,然后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結轉;若合伙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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