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作為銷貨方,回收對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并進行發票作廢時: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2、企業作為購貨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進行認證但已交回對方進行發票作廢時:
借:庫存商品等(根據發票內容計入對應科目)(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紅字)
貸:應付賬款(紅字)
根據相關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開票方開票時發現有誤,或開具后交付前發現發票有誤的,可以即時作廢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前未進行賬務處理的,發票作廢后,無需進行賬務處理。企業作廢發票后,開具正確發票且交付受票方的,交易雙方應根據正確發票信息做相應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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