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銷售代金券,或客戶后期選擇放棄該代金券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合同負債(含稅價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后期客戶選擇使用代金券時,應沖減代金券的價值并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含稅價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商家銷售使用代金券是一種常見的商品促銷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屬于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商家銷售商品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和代金券中進行分攤,將代金券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年末時“合同負債”科目若存在貸方余額,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合同負債部分對應的未確認銷售收入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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