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與權利機關的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的立法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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