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加油發票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 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但取得加油站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借:管理費用等(根據油費歸屬部門計入對應科目)
貸:銀行存款
2、 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且憑加油卡加油后取得加油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借:管理費用等(根據油費歸屬部門計入對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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