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購買稅控盤時,根據企業性質不同,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 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分錄如下:
(1)購入稅控盤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計提稅控盤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3)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4)支付每年技術維護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5)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
2、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具體分錄如下:
(1)購買稅控盤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計提稅控盤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管理費用
(3)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遞延收益
(4)支付每年技術維護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5)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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