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原材料,應按照該業務銷售性質及企業性質進行區分,做如下賬務處理:
1、 企業銷售原材料業務為其非主營業務性質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2、 企業銷售原材料業務為其主營業務性質的(如企業為原材料經銷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若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在上述分錄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改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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