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原材料未及時取得發票的,可以按合同金額暫估入賬,已領用的可以計入成本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發票。若是在匯算清繳時仍不能取得發票的,則應對已結轉的成本部分進行納稅調增。購進原材料未收到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1、對原材料進行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金額不含可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2、 下月初用紅字做相同分錄予以沖回: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紅字)
3、 待收到發票后,編制正式入賬分錄: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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