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及欠款利息等收入。一般企業的利息收入屬于損益類科目,在“財務費用”科目下核算,企業取得利息收入時應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相關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因此,一般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應當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企業屬于非營利組織,則其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免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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