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工資應經過計提工資及社保、繳納社保及個稅、發放工資三個步驟,具體分錄如下:
1、計提工資社保時,按照員工部門計入對應費用,以管理人員工資為例,分錄應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
2、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代扣代繳(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3、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代扣代繳(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4、上交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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