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是為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賬務處理如下:
1、直接繳納的:
借:稅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銀行存款
2、先計提后繳納的:
借:稅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銀行存款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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