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企業發生以下幾種業務的,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6)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和一般賬務處理的差別不大,具體入賬方式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應付股利/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需注意的是,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不進行收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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