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一般指的是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以下12項費用,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1、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3、工會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般企業按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5、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準予扣除;
6、公益性捐贈支出:按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7、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8、補充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分別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9、企業責任保險支出: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相應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
10、研發費用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應于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1、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一般企業應按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以內,準予稅前扣除;
12、黨組織工作經費支出:非公有制企業,按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據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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