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區別體現在:
1、教育費附加是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地方教育費附加是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其作用是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
2、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而地方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3、教育費附加是由國務院規定的,而地方教育費附加是經財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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