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消費稅相關計算公式: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17%或征收率3%);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5%)。
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財稅(1994)第91號)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征收。減按5%征收消費稅范圍包括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金銀首飾如果連同包裝物銷售,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金銀首飾如果是帶料加工的,則應按照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情況下,則按組成計稅價格交稅。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