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一、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派遣員工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的,可以根據勞務公司給公司開具的發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二、 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將支付給勞務公司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勞務費”,并且以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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