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聽證屬于行政聽證的范疇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內容規定,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包括: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稅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若參與稅務聽證的,不承擔稅務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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