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統稅指過去北洋政府時期按照《各礦務公司認繳統稅暫行簡章》對礦產物征收的一項稅收,《暫行簡章》規定,礦業統稅的稅額按每噸市價的5%計征,各礦務公司分四季進行繳納。凡已納礦業統稅的納稅人仍要照繳海關出口稅、50里內常關稅、船料稅、落地稅等稅費,不過對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關稅等一律免征礦業統稅。
隨著我國國內稅制的改革發展,國民政府時期礦業統稅已合并入礦業稅中計征,而發展至今,目前我國國內與礦產業相關的稅收多以資源稅的方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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