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即核定征收。關于核定征收的條件,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五條的內容知悉,內容規定符合對應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包括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納稅人、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以及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導致難以查賬的納稅人,或者發生納稅義務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后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等。
其中,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方式同屬于主管稅務機關計征納稅人稅款的方式之一,通常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的計征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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